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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 第13條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13條
選擇適用本條例
第八條
股東投資抵減規定之公司,其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所 募集資金,應以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為限。 前項所稱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指與該投資計畫有關之下列支出: 一、公司營業場所之投資、興建及營運支出。 二、購置全新與自行開發之機器、設備及技術之支出。 三、研究與發展支出。 四、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支出。 第一項所募集之資金於投資計畫期間,未全數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其 可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金額,應按已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之金額占所募集 資金之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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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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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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