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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第4條

公私場所申請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應檢具申請表及排放量相關佐證資料。但公私場所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得免附排放量相關佐證資料。 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污染物排放量認可,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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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