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 第8條

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第8條

非屬第二條第一項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得準用本準則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