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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 第6條
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第6條
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全廠(場)之污染物種類、據以認可之年度及其污染物排放量。 二、個別固定污染源之污染物種類、據以認可之年度及其污染物排放量。 三、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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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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