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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第7條

公私場所申請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或資料有虛偽記載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原認可文件,並得逕行認可污染物排放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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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