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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指物質經使用後易致空氣污染,且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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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