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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5條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條
使用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 二、基本資料: (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 三、許可內容: (一)使用物質之名稱、成分及核定使用量。 (二)污染源名稱、操作條件及操作期程。 (三)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與設備之名稱、型式、處理容量及操作條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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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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