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3條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條
公私場所使用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許可證: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名稱、成分及用量。 三、生產製程流程圖說明及產製期程。 四、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及維護狀況與設計圖說、操作方法、條件及紀錄。 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應檢附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