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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條

公私場所使用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許可證: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名稱、成分及用量。 三、生產製程流程圖說明及產製期程。 四、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及維護狀況與設計圖說、操作方法、條件及紀錄。 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應檢附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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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