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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8條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8條
公私場所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依本法
第三十條
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使用許可證: 一、使用許可證核定期間內之使用紀錄。 二、一年內最近一次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 三、必要使用該物質之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使用許可證展延,申請程序應依
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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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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