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 第11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11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設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之強制執行事務,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