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 第7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7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