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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9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設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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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