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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執行處於必要時得置庭長,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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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