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 第36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書記官或執達員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為查封或其他執行行為者,應作成筆錄或報告送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閱。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