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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63條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院內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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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