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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69條

智慧財產紀錄科、商業紀錄科及智慧財產執行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 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三、輸入全國前案及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之查復事項。 四、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提押票等製作事項。 五、案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事項。 七、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事項。 八、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事項。 九、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事項。 十、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十一、遠距訊問專人管理及秘密保持命令保險箱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規定於專業法庭紀錄科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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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