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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76條

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 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適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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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