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 第67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67條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66條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6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