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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70條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紀錄書記官應備置辦案進行簿,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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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