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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強制執行事件,係指前條智慧財產行政事件所為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裁判經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債權人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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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