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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 第10條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職前研習
研習人員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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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前研習」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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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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