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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第14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應於理論課程結束三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法、 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之報告各一篇,作為理論課程成績評定之標準。 前項各篇報告之字數,均不得少於一萬字。 各篇報告之成績,平均計算。其中一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理論課程成績 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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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