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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權責區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辦理訓練方針之訂定及指導。 二、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基礎訓練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三、需用機關辦理一般替代役專業訓練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督考。 四、主管機關辦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專業訓練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督考。 前項第二款國防部辦理基礎訓練之兵力,不列計國軍總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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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