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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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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需用機關應於一般替代役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後十五日內,於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完成役男服勤單位(處所)登錄,並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用人單位應於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分發至用人單位後,繕造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管理名冊,送主管機關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需用機關及用人單位應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前三個月,造具退役名冊,函送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七條
第五項規定製作之替代役退役證明,於服役期滿時,由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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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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