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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一般替代役之徵集權責,區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訂定徵集日期、梯次、地點。 二、主管機關策訂徵集及輸送計畫。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徵集計畫轉配賦鄉(鎮、市、區)公所,並製發一般替代役徵集令。 四、鄉(鎮、市、區)公所將替代役徵集令於徵集前十日,送達一般替代役役男。 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徵集作業事項,準用徵兵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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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