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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需用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下一年度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及四年人力需求。 前項所定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及四年人力需求,應包括替代役需求人數、服勤處所、服勤內容、管理方式及所需經費等事項。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審查需用機關提出之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並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擬訂一般替代役役別實施順序及人數,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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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