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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定管理幹部之甄選,得由需用機關依考核成績擇優甄選,經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核定為管理幹部,擔任領導及考核管理工作。 前項管理幹部員額,以不超過需用機關服勤替代役役男總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但辦理基礎訓練所需管理幹部員額,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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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