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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 第11條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替代役役男因公死亡葬厝事宜: 一、會同死者家屬前往遺骸地迎祭運葬。 二、死者功績合於國葬或公葬者,分別依有關法令辦理。 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死者遺囑或其家屬之意見葬厝。 四、死者無家屬時,葬厝事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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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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