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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12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者,由主管機關檢附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規定審核及辦理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替代役役男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役或停役後,因原受傷部位惡化,需長期療養或安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附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規定審核及辦理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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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