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 第22條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22條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慰問金發放後,自確定身心障礙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傷病原因加劇而致身心障礙等級變更或死亡,經內政部發布死亡或身心障礙通報函者,補發其差額;如其他法規已明定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至遲不得逾二年。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之身心障礙狀況鑑定依最初身心障礙等級通報函審認;於不具替代役現役身分之日起五年內,因同一傷病原因加劇,致身心障礙狀況變更者,依變更後之身心障礙狀況基準發給。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1條
看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