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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21條

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程序如下: 一、替代役役男因公病傷慰問金、身心障礙慰問金或死亡慰問金:經服勤(用人)單位(處所)或內政部發布病、傷通報或身心障礙或死亡通報函核定後,由內政部辦理核發作業。 二、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 (一)榮服處於核定安置就養或停止安置就養案件時,應函知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內政部接獲榮服處核定安置就養或停止安置就養案件後,辦理核發或停發三節慰問金及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安養津貼之作業。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榮服處核對安置就養資格,核對無誤後三節慰問金於每年三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前發放完畢;安養津貼按月發給。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人員發生死亡、戶籍異動或身心障礙狀況變更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函報內政部核列。 替代役役男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有誤領、溢領或漏發時,應依法請求返還或辦理補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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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