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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16條

贍養金領受人於領受贍養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 三、褫奪公權終身。 四、死亡。 前項喪失領受贍養金權利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 一、依第一款規定: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算。 二、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三、依第四款規定:自死亡之日起算。 贍養金領受人於喪失領受贍養金權利後,有溢領贍養金情事,應由主管機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自喪失權利起算日起溢領之金額。但第一項第四款死亡之日當月已領取之贍養金,免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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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