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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7條

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對保留底缺年資之職工申請復職時,以回復其原職位為原則;無原職位者,得轉任與其同等職級及薪資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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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