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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13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輔導教育: 一、經依前條規定罰薪。 二、累計記過三次以上。 三、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累計三日以上。 四、酗酒滋事或暴力鬥毆,致生嚴重後果。 五、擔任管理幹部,利用職權欺凌屬員,情節重大。 六、蓄意威脅、惡意詆毀、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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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