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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 第19條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19條
獎懲機關(單位)對替代役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時,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需用機關對於服勤單位所提替代役役男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案件,應於十日內核定。 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處分書,應備理由,並附記不服懲處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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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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