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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7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金或獎狀: 一、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成績特優。 二、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特優事蹟。 三、冒險犯難,捕獲嫌犯。 四、執行勤務,對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化險為夷。 五、操守廉潔,臨財不苟,足為表率。 六、推進勤務,成績卓著。 七、熱心公益,品德優良,有特優事蹟。 八、其他相當於前七款特優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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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