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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22條

替代役役男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未具真實姓名及服勤單位。 二、提出申訴逾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三、原懲處已不存在。 四、同一申訴事由,經答覆後,再提出申訴。 五、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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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