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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第5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 二、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事蹟。 三、對上級交辦任務,圓滿達成,績效優良。 四、主動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 五、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成績優良。 六、建議興革事項經予採行。 七、辦理替代役役男福利,辛勞得力,有具體事蹟。 八、擔任管理幹部,領導有方,有具體事蹟。 九、其他相當於前八款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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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