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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 第2條

最高法院為上訴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 ,成績優良、品德良好者選任之。 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項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應併計其法官或檢察官 之服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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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