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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
› 第8條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 第8條
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時,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 下列範圍內為之。但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 一、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以下。但最高不 得逾新臺幣 (下同) 五十萬元。 二、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得逾十五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三 十萬元;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合併提起者,不得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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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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