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 › 第6條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 第6條

依本選任辦法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上訴人得暫行免付第三審律師之 酬金。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