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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 第5條

最高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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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