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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 第75條
會計師法 第75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違反
第十九條
、
第三十條
、
第三十二條
至
第三十四條
規定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限制六個月以下全部或一部業務之承接。 三、對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予以六個月以下之停業。 四、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會計師業務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懲戒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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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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