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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30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簽證業務時,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執行該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簽名或蓋章。 前項蓋章,應以向全國聯合會備案之印章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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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