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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農產品經營者依委託人或定作人之指示,生產、加工、分裝、流通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應具備本法驗證合格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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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