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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本法
第十七條
第二項所定有機同等性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前,得先辦理審查。必要時得派員赴國外查證。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審查及查證,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產業或具利害關係之機構、團體代表參與審查會議及赴國外協助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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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推廣有機農業,包括辦理第九條第一項公告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有機同等性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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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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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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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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