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從事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友善環境耕作者,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