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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於流通過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驗證: 一、改變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原包裝或原標示,致影響農產品有機完整性。 二、委託農產品經營者生產、加工、分裝、流通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並以委託人或定作人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農產品經營者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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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