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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1條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七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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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本法第八條規定之事項。
第3條
審議委員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委員應親自出席,…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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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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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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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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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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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刪除)
第13條
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決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並執行之。
第14條
審議委員會會議之議程編訂、開會通知、開會記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
第15條
參與審議委員會會議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第1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看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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