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 第2條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第2條

系統經營者應於經營許可執照核發滿三年及六年起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評鑑報告書、相關佐證資料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實施前仍為有效之營運許可,系統經營者於營運許可核發滿三年、六年及九年起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評鑑報告書、相關佐證資料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評鑑審查項目如下: 一、頻道類: (一)經營地區市場分析(含滿意度調查、經營型態分析)。 (二)頻道規劃及其類型。 (三)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四)內控與品管機制。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二、財務類: (一)財務報表與稽核。 (二)業務收入分析。 (三)財務結構分析。 (四)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三、客服類: (一)回饋社會情形。 (二)客服人力配置規劃。 (三)收視戶權益維護。 (四)維修服務規劃及執行情形。 (五)申訴服務與糾紛處理機制。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四、組織類: (一)組織架構(含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冊)。 (二)人才培訓計畫。 (三)業務推展計畫。 (四)員工權益。 (五)性別平權辦理情形。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五、工程類: (一)工程設施(含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設備說明、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 (二)傳輸品質。 (三)監理類(含禁限用頻道、鎖碼頻道之查核、工程違規紀錄) (四)綜合類(含技術發展計畫、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數位化建設)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